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住会同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8月17日退回会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会同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持有C2D驾驶证驾驶湘******小型轿车,由**县**镇**村往**县县城方向行驶,途径**县**镇**村路段时,将道路上的行人粟某某撞倒。章某某下车查看情况后,将被害人粟某某扶到路边进行急救。之后,路边的群众向某某拔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将一直守候在此处的章某某带至会同县交警大队。此时,粟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会同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章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粟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归案后,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吴大放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的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4.随案移送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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