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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户籍所在地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章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自南安市**镇沿国道324线往南安市**镇区方向行驶,于7时47分许,行驶至国道324线224公里900米(南安市**镇)路段时,被告人章某某驾驶车辆向右变更车道后右转弯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行驶,致车辆右前侧与其右前方同向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倒地后被闽******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碾压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19年12月5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章某某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章某某的代理人与李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发还清单、财物出库清单等物证;

2.110接警单、常住人口登记表、呈请归案情况报告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检测表、保险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调处授权委托书、南安市道路交通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莹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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