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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10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6时42分,被告人章某某驾驶湘******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永州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永州大道与润之路交叉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被害人王某乙驾驶沿永州大道辅道由南往北行驶的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10日12时10分被害人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宝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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