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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商南县移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久源便利店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孙某某相撞,致孙某某受伤,后经商南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中,章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孙某某在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110警情信息、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补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梅影

检察官助理:王毅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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