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章某某驾驶赣A*****号小型普通汽车载梅某某、陈某某、万某某从抚州市资溪县往进某某行驶。在李渡镇下高速后沿212国道往民和镇方向由西往东行驶。12:03时许行至37KM+600M处时,章某某欲超车,因操作不慎撞到路边树木,致包括章某某本人在内的车上四人全部受伤、车辆受损。过路司机见状报警,梅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进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梅某某、陈某某、万某某无责任。章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在事故现场向交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毛发样品采集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章某某)、检测报告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短信告知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接收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验伤申请书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看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清
检察官助理:付辉辉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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