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6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二轮摩托车沿沭阳县贤官镇工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江苏蓝羊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侧水泥路交叉路口处,撞由西向东通过路口的行人臧某甲,致车辆损坏,臧某甲受伤,后臧某甲经沭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臧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臧某乙、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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