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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身份证号码3410211972110500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号,住歙县***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06时12分,被告人章某某驾驶皖J1580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2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26省道18KM+408M处,与对向谢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大阳”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0年05月26日,祁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3410241202000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谢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人员(车辆)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赔偿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 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章某某积极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卫东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05595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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