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某某**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5时40分许,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苏州市吴某某横泾街道新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7号路灯杆路段时,撞上路边行人被害人朱某甲,致朱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符合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朱某甲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朱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勘验笔录;
6.路面监控、处警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韩苏佳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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