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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051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9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自然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8日13时15分,被告人章某某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由东往西行驶,途径**国道849公里南昌市**区**新区**路口(南侧)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将在路外工作的缪某甲和缪某乙撞倒,造成缪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缪某乙受伤,车辆和路旁的路灯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缪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章某某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未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损失,未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未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缪勇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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