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鄱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16时7分许,被告人章某某超载驾驶一辆赣L1****号轻型自卸货车,沿G***国道行驶,途径**镇**石油加油站路段时,与被害人邓某甲发生碰撞,导致邓某甲当场死亡。章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
2020年11月2日,鄱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章某某赔偿了被害方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表、呼吸式检测等相关书证;2.证人邓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进行供述,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方表示谅解。建议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铮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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