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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5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加装车棚、具有安全隐患的无牌隆鑫三轮摩托车超员搭乘李某某由杨九线自北向南行驶,途经武宁县**乡**村土库塅水坝边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投案,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相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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