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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玉某市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5月12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黄某甲租下了位于玉某市**街道**街**冷饮店**楼房子,召集赌博人员蔡某某、陈某甲、余某某等人进行“玉某麻将”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上述期间,二人共抽头2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每人获利约8000元。

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到玉某市公安局**派出所主动投案。案发后,二名被告人各退出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蔡某某、陈某甲、余某某、潘某甲、陈某乙、曾某某、尤某某、骆某某、潘某乙、史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章某某、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华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黄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扣押决定书2份、扣押清单2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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