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房**幢。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为重庆市垫江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和邓某某先后租赁垫江县桂溪街道东门转盘农商行对面一民房、垫江县桂溪街道凤山公园附近一民房、垫江县桂阳街道滨河路南滨茶楼包房、垫江县桂阳街道松林小区“喝茶就喝茶”茶楼包房、松林小区“贝舞茶楼”包房开设流动赌场。二被告人轮流值班,组织多人在上述赌场参加赌注为500元拖1000元的垫江麻将倒倒胡赌博活动。二被告人按照每天四场,每场从自摸或暗杠的参赌人员处抽取500元茶钱的规则抽头渔利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饭食、水果。二被告人共计抽头渔利58000余元,每人分得29000余元。为方便赌资结算,郭某某、孔某某等人在赌场放贷及兑换筹码,筹码用作了记号的1元面值人民币代表500元。2019年11月11日11时许,民警在垫江县桂阳街道松林小区“贝舞茶楼”包房现场抓获章某某、邓某某,查获参赌人员汪某某、陈某甲等人,查获用作筹码的1元面值人民币193张、赌资4600元。
2.2019年12月中旬,贺某某(另案处理)邀约陈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章某某合伙开赌场抽头渔利。随后,贺某某租赁了垫江县桂东大道加油站后面一民房二楼房间并购买了机器麻将桌用于开设赌场。2019年12月中旬至同年12月27日,贺某某、章某某、陈某乙轮流值班,组织多人在上述赌场参加赌注为500元拖1000元的垫江麻将倒倒胡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扣除成本后盈利15000余元,章某某因害怕被查获于2019年12月27日退出合伙,章某某个人未从中获利。
同时查明,被告人章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从章某某处扣押用于赌博的机器麻将桌3台并于同年12月26日依法销毁。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邓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徐某某、郭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贺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5.现场查获视频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主动上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刘建川
检察官助理 刘 斐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章某某、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活页材料一百零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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