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院**栋**单**号)。2013年5月16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7月17日因盗窃、吸食冰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3日因吸食冰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2012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10月2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南路**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乡**村**街**号**户)。2019年4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小名“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太原市迎泽区**南路**条**号**单元**号。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小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太原**集团**厂工人,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院**栋**单元**号)。2019年6月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3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层(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街**栋**单元**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清徐县**镇**村**街**巷**号。200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户)。2015年2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5月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苑**栋**单元**号。2006年1月25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3日因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6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打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单元**号。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院**栋**单元**号。2006年1月2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5天,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1年11月因赌博被太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6月2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社区戒毒3年;2015年1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 年7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5月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座**单元**户(户籍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院**号)。2018年7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因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赵某某、姜某某、宋某某、胡某某、曾某某、杨某甲、金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魏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章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宋某某等人,组织多人在本市大量收购银行卡、银行优盾、电话卡,并在本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彭颐苑小区、南内环西街润景园著小区等地进行交易。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金某某、胡某某、陈某甲、曾某某、杨某甲、黄某某、魏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韩某某 (在逃)将收购的银行卡以每套(包含一张银行卡、一个银行优盾、一张电话卡)人民币900元至1200元(以下币种同)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赵某某。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帮助被告人章某某和赵某某负责收卡、验卡,并为该团伙成员制作収售银行卡的账目。被告人章某某以每套银行卡1700余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宋某某等人收购,后以22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广东、广西等地的上家,并将收购的银行卡通过快递邮寄至广东、广西等地后转至菲律宾、柬埔寨等境外,为犯罪活动提供作案工具,导致大量银行卡“实名非实人”使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太原市公安局从被告人章某某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被告人赵某某的台式电脑中发现该团伙用于记录买卖银行卡的账目。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章某某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中提取被告人章某某収售银行卡的账目,名称为“胖子12月”,修改日期为2019年4月27日,该账目共记录4782套银行卡,其中记录被告人赵某某収售银行卡2431套,被告人姜某某収售银行卡1004套,被告人宋某某収售银行卡657套;从被告人赵某某的台式电脑中提取出名称为“♦♦♦明细♦♦♦4月25日已更新”的账目,其中记录被告人金某某収售银行卡291套,被告人胡某某収售银行卡206套,被告人陈某甲収售银行卡113套,被告人曾某某収售银行卡59套,被告人杨某甲収售银行卡39套,被告人魏某某収售银行卡22套,被告人张某某収售银行卡15套,被告人朱某某収售银行卡5套;从被告人赵某某的台式电脑中提取文件名为“12.11-1.12最终版”的账目,其中记录被告人黄某某収售银行卡17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赵某某、姜某某、宋某某、曾某某、杨某甲、金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魏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赵某某、姜某某、宋某某、黄某某、金某某、胡某某、陈某甲、曾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杨某甲、魏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赵某某、姜某某、宋某某、黄某某、陈某甲、曾某某、杨某甲、魏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利霞
附:
1.被告人章某某、赵某某、姜某某、宋某某、曾某某、杨某甲、金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03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光盘贰拾伍张。
3.鉴定意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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