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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许某某等赌博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4年12月3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7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7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后因吸毒被收监执行拘役四个月;2015年11月4日因吸毒被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3月27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12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行政罚款二百元;2019年8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0年12月16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1年3月17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0月10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转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5年4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1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罚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两人在长兴县**大厦、**茶楼、**宾馆等地多次组织梅某某、杨某某等人以“焖鸡”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0000元左右。

2.2017年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朱某某、章某某在长兴县**宾馆、**、**茶楼、**宾馆等地多次组织刘某甲、王某乙等人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至少40000元。另章某某为赌博活动提供赌资至少6万元,非法获利至少3000元。

3.2017年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在长兴县**宾馆内多次组织张某某、刘某乙等人以“梭哈”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至少35000元。

被告人章某某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杨某某、王某乙、张某某、李某某、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  佳

检察官助理:庄月萍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1525723****)、许某某(1508839****)、朱某某(1575729****)、王某某(1516723****)、魏某某(1366653****)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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