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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袁某某、方某某、牟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81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民身份号码3310031989********,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2018年8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88********,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村**号。2006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3日因诈骗被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89********,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91********,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袁某某、方某某、牟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招募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牟某某,通过网络或朋友介绍的方式陆续组织、招募赵某某、蒋某某、倪某某、张某某、龚某某、姚某某、白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行业中称呼为“卡农”)在本市江干区、本市萧山区、台州市黄岩区、福建省平潭县等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设对公银行卡账户等(行业中称呼为“四件套”),并约定以800元或1000元之间的价格由章某某进行收购,后续由章某某出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

被告人袁某某负责指导“卡农”在“浙里办”等手机APP中注册身份信息等办理流程,并收集“卡农”在网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要的虚假信息。

被告人方某某、牟某某负责驾车或者其他交通方式陪同看管“卡农”到营业执照办理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前往银行办理公司对公银行卡账户,办理成功后由被告人章某某进行统一出售。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章某某等人指使袁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成功出售12套(杭州11套、台州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

2、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等人指使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上述方式出售6套(杭州5套、台州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

3、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等人指使张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上述方式出售5套(杭州4套、台州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

4、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等人指使姚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上述方式出售3套(杭州2套、台州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

5、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等人指使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上述方式出售5套(杭州3套、台州2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

6、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等人指使倪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上述方式出售3套(杭州2套、台州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

7、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等人指使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上述方式出售2套(杭州1套、台州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

8、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等人指使龚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上述方式出售5套(杭州4套、台州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

9、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等人指使赵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上述方式出售2套(杭州1套、台州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

10、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等人指使白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上述方式出售3套(杭州2套、台州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于2020年5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涉案人员工商注册登记汇总表附工商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茅建有、梁某某、阴某某、蒋某某、龚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倪某某、赵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袁某某、牟某某、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协助查询财产电子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袁某某、方某某、牟某某买卖工商营业执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某、牟某某、方某某在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鉴于被告人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鉴于被告人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鉴于上述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明华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袁某某、牟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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