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82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盗伐树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汤某某现因涉嫌盗伐树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汤某某等人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章某某伙同汤某某等人将沭阳县古泊河堤防管理所所有的位于古泊河南堤沭阳县林地保护规划范围内的10棵杨树盗伐。经鉴定,被盗伐的10棵杨树的立木蓄积共计4.4056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汤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5.沭阳县林业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汤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汤某某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新娟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