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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林某甲挪用公款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69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2013年2月至2015年6月任苍南县钱库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主任,2015年6月至今任苍南县钱库镇高速公路指挥部办公室办事员,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钱库镇金泰商城4幢504室,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苍南县钱库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报账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72号,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90号文体公寓4单元401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林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至6月,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苍南县钱库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钱库文化中心)主任期间,利用管理钱库文化中心下属单位钱库镇图书馆图书管理费用的职务便利,指使钱库文化中心报账员林某甲杆先后三次挪用图书管理费用共计5.8万元归被告人章某某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2015年6月9日,被告人章某某归还5.8万元至被告人林某甲的账户。

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章某某退居二线后,伙同钱库文化中心报账员林某甲杆,利用被告人林某甲杆管理钱库图书馆图书管理费用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挪用图书管理费用共计15万元归被告人章某某用于个人资金周转,且超过三个月未还。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章某某归还所有挪用的款项。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到苍南县钱库镇纪委投案;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苍南县钱库镇纪委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共钱库镇委职务任免的通知、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忏悔录、苍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同意中心镇增设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问题的批复、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郑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章某某、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林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林某甲杆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1380682***)、林某甲(1381979****)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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