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因聚众斗殴,于2011年5月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罚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月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7********,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9********,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8月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2000********,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晚,被告人章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道**酒店路段附近因会车开远光灯问题与被害人欧某丙发生争执,章某某持棒球棍将欧某丙驾驶车辆的后挡风玻璃砸坏。欧某丙被家人劝离后,章某某电话叫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在**农家乐内找到欧某丙,并持棒球棍、木棍对欧某丙进行殴打。经鉴定,欧某丙第一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受损的车辆挡风玻璃价值被认定为人民币1397元。
吴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主动投案,吴某某等5人到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赔偿被害人欧某丙162000元,取得欧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办理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甲、刘某某、陈某某、欧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丙、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法临)字[2018]212号《鉴定书》;6.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中,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赔偿被害人欧某丙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欢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联系电话:1867079****;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联系电话:166073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314202****;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联系电话:1667049****;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354964****;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