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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余某某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刑诉〔2020〕1389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民身份号码330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安阳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章某甲伙同余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为浙江***公司姜家镇球山村工地提供砂石等建设材料过程中,通过伪造砂石过磅单的方式虚增砂石数量,骗取砂石材料款,分别骗取余某乙砂石材料款价值人民币48871.75元,骗取李某某清砂石材料款价值人民币4198.25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甲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余某乙损失人民币45151.2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微信截图、记账本、合同、转账记录、转账凭证、出库单、过磅单、结算单、核对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戊、章某乙、余某丙、杨某某、魏某某、方某甲、麻某某、方某丙、张某某、方某乙、占某某、某某、余某丁、徐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乙、李某某清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甲、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凌某某、郑某某来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扣押笔录:搜查被告人章某甲、余某甲住处笔录、扣押笔录及图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志长

检察官助理:江红仙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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