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章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中山**路**号**小区**幢**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0时许,被告人章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载有黄某),由顺昌县防疫站往顺昌县火车站方向行驶,途径顺昌大饭店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章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7.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章某的供述;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定铭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顺昌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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