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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乙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1922号

被告人章某乙,曾用名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赌博,于2010年5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6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乙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被告人章某乙与朋友章某丙等人在乐清市雁荡镇朝阳山庄KTV的666包厢内喝酒,因中途走错包厢至888包厢内,与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章某乙回到自己包厢内继续喝酒。被害人黄某某到被告人章某乙666包厢找被告人章某乙,期间两人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章某乙使用啤酒瓶砸伤被害人黄某某头部,同时使用拳头对其进行殴打。期间,被害人程某某见黄某某被殴打,前去劝架阻拦时,被告人章某乙使用手殴打其脸部、用脚踹其肋部,致其受伤。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程某某之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体表原始记录表、照片、前科材料、谅解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章某丙、潘某某、章某丁、向某某、阮某某、吴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辉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章某乙现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决定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工作记录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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