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章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493号

被告人章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村**号**,住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30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0时,被告人章某在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嘉韵山水城附近准备以8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韩某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韩某某给章某的毒资100元及毒品海洛因0.51克。

被告人章某于2020年5月18日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称量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斌 

检察官助理:袁旸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章某现被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