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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111971********,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民组**号。2000年7月28日因犯绑架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于被原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十个月一天。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金淼红,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月17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次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案发,陈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利用其作为中实集团及下属的绍兴市中实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市锦精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市中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章某某合议,由被告人章某某出面向绍兴市中实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市锦精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市中锦房地产有限公司低价租赁营业房并高价转租,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6月以来,章某某分别代表绍兴市锦精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市中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章某某签定租房合同,被告人章某某再将低价租得的胜利东路及凤林西路等处的营业房加价转租给李某某、傅某某等人,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共计57万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1日,章某某将绍兴市锦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胜利东路332号房屋以年租金8万元的低价租给被告人章某某,后被告人章某某于同日以年租金18万元将该房转租给李某某。李某某已支付一年租金18万元,陈、章二人从中赚取差价10万元。

2、2018年7月13日,章某某将绍兴市中实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凤林西路326、328、330号三间房屋以每间每年租金5万的价格出租给被告人章某某,后被告人章某某将凤林西路326、328号两间房屋以年租金42万元两间的价格转租给傅某某,将凤林西路330号房屋以年租金合计20万元的价格转租给郭某某、何某某。傅某某与郭某某、何某某均支付一年租金合计62万元,陈、章二人从中赚取差价47万元。

另,2018年6月1日,章某某将绍兴市锦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胜利东路334号、336号、338号房屋分别以年租金8万元的低价租给被告人章某某。2018年8月15日,章某某将绍兴市中实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大树名园房屋以年租金40.008万元低价租给被告人章某某。上述房屋目前尚未转租出去。2019年4月,章某某将原由绍兴市锦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8日租给吴先怀的胜利东路348号房屋(年租金20万元),以年租金5万元低价租给被告人章某某,并倒签合同日期至2018年3月28日,后被告人章某某将原绍兴市锦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吴先怀在2018年6月8日的租房合同收回,再由被告人章某某和吴先怀签一份年租18万、租期4年的租房合同,租房合同篡改至2018年4月28日,尚未收取租金。

综上,被告人章某某伙同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已非法侵占上述公司的财产共57万元。

2019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被警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及房权证、银行交易回单、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工资表、扣押清单、公司登记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袁某某、叶某某、陈某某、俞某某、吴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傅某某、郭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非本案共犯陈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他人并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

检察官: ***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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