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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诈骗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64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新建区**大道**号。2016年1月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7日15时许,在新建区**镇**南路**菜场门口**超市,被告人章某某找到店老板熊某某帮其还信用卡的钱,双方约定由受害人熊某某向被告人章某某的信用卡内垫付31000元钱,被告人章某某付给受害人300元手续费,并约定半小时后被告人章某某将31000元钱归还给受害人熊某某,受害人熊某某往被告人章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付了人民币31000元,后被告人章某某将信用卡内的30000元转到自己的招商银行储蓄卡内,后又将30000元钱转到赌博游戏平台上赌博全输掉了,在受害人熊某某要求被告人章某某刷信用卡还钱时信用余额不足刷不出钱,被告人章某某便谎称信用卡里的钱被别人盗刷了,信用卡没有钱现在还不了钱,并以自己信用卡被盗刷报了警。

2、2020年4月17日14时许,在新建区**镇**路**车行,被告人章某某找受害人黄某某帮其还信用卡的钱,双方约定由受害人黄某某向被告人章某某的信用卡内垫付30000元钱,章某某付给受害人黄某某每一万元200元手续费,并约定被告人章某某会将30000元钱马上归还给受害人黄某某,受害人黄某某往被告人章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付了人民币30000元,后被告人章某某将信用卡里的30000元转到自己的招商银行储蓄卡内,后又将30000元转到赌博游戏平台赌博全部输掉了,在受害人黄某某要求被告人章某某刷信用卡还钱时信用卡余额不足刷不出钱,被告人章某某便谎称信用卡不知什么原因余额不足了,信用卡没有钱现还不了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判决书、归案经过、借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使用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61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2020年8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新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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