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章志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志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至7月16日期间,被告人章志军通过爬窗入室的手段先后在本市海某某**镇**新村小区、**小区及**镇**院小区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820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189413元的手表、黄金首饰等物。所得赃物大部分被销赃,所得赃款基本已被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3日至7月8日期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章志军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本市海某某**镇**新村小区**幢**室姚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姚某某放于卧室床头柜内的欧米茄蝶飞系列男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8953元)、卡地亚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4310元)、重1.23克老凤祥牌足金耳钉一对(价值人民币1080元)及金项链一条(无法估价)。
2.2020年7月5日至7月11日期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章志军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本市海某某**镇**新村小区**幢**室彭某某、杨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彭某某放于房间箱子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杨某某放于阳台收纳箱内的现金人民币3600元及放于房间衣柜内的重2.22克的老凤祥牌足金挂坠一个(价值人民币1207元)、重3.08克的中国黄金牌“金750贝壳项链”一条(无法估价)。
3.2020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章志军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本市海某某**镇**新村小区**幢**室赵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赵某某放于卧室衣柜盒子内的重39.2克的开元珠宝牌足金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20066元)、重2.9克的老庙牌足金降魔金刚杵一个(价值人民币1331元)、重4.5克的潮宏基牌足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701元)及金铃铛一对、王族牌足金项链一条、王族牌足金项链一条(均无法估价)。
4.2020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章志军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本市海某某**镇**新村小区**幢**室韩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窃得韩某甲放于卧室衣柜一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重46克老凤祥牌足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人民币23991元)、重7克的足金小猪一个(价值人民币3219元)、重13克的足金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5978元)及金转运珠手链一条、蜈蚣状金手链一条、金貔貅手串一个、金耳钉一对、白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二枚、金耳环一对、18K金镶玉吊坠一个(均无法估价)。
5.2020年7月11日至7月13日期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章志军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本市海某某**镇**新村小区**幢**室史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史某某放于卧室柜子一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金手镯二个、金项链一条(均无法估价)。
6.2020年7月10日至7月14日期间的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章志军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本市海某某**镇**新村小区**幢**室曹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曹某某放于卧室衣柜内的重4.6克的周生生牌足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536元)、蒂芙尼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8874元)、Leysen通灵牌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28055元)、重10.02克的带猴子吊坠的周大福牌足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5377元)、重3.99克的周大福牌足金猴子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1777元)及铂金钻戒一枚、金手镯一只、铂金项链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泥鳅戒指一枚、金苹果吊坠一个(均无法估价)等物。
7.2020年7月5日至7月16日期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章志军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本市海某某**镇**院**幢**单元**室朱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朱某某放于卧室床头柜内的浪琴牌女式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7012元)、重16.7克的周大福牌足金儿童手镯一对(价值人民币9235元)、重4.75克的周大福牌足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627元)、重7.69克的周大福牌足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4253元)、重2克的足金金片两片(价值人民币1960元)、潮宏基牌的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9793元)及浪琴牌男式手表一块、铂金对戒一对、铂金项链一条(均无法估价)。
8.2020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章志军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本市海某某**镇**新村小区**幢**室戴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戴某某放于卧室一箱子内的重20.55克的中国黄金牌足金项链一条(上有心形黄金挂坠),价值人民币人民币9358元。
9.2020年7月13日下午13时50分许,被告人章志军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本市海某某**镇**小区**幢**单元**室胡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被发现后即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
10.2020年7月1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章志军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本市海某某**镇**小区**幢**号**室吕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被发现后即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
2020年7月16日下午,民警在本市海某某高桥镇甬宿酒店536房间内抓获被告人章志军,并当场查获赃物金手镯二只、黄金项链二条、金片两个及现金人民币2600元;同日民警另从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追回赃物蒂芙尼戒指一枚、欧米茄蝶飞系列男表一块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赃物照片、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寄卖回收记录登记表、银行转账记录、发票、收据等购买凭证、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史某某、戴某某、曹某某、赵某某、夏燕、韩某甲、韩某乙、朱某某、吕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志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志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志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志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光彩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章志军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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