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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8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村**旅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章某某,2007年7月8日因盗窃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07年11月25日因盗窃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1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时许,被告人章某某至南京市雨花台区大江路10号路边,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副驾驶窗户未关之际,盗窃车内一条黄金项链及现金人民币40余元。经鉴定,该件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7043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章某某的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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