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章某某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园**号**栋**门**号,2007年3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章某某与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某甲口头约定,帮其销售一辆奔驰GL550汽车,于某甲信以为真后将其公司的一辆奔驰GL550商品车交付于被告人章某某。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章某某隐瞒奔驰GL550商品车的车辆权属,将该车出售给于某乙,后于某乙支付给被告人章某某本人8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赵某某20万元人民币偿还被告人章某某的个人债务。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章某某隐瞒其已处置奔驰GL550商品车的真实情况,与于某甲口头约定,帮其销售一辆路虎揽胜商品车。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章某某将该车以总价144.7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许某某。被告人章某某将所获得的车款共计241.75万元人民币未交付给于某甲,而是用于赌博、挥霍消费和偿还个人债务。后被告人章某某以车辆未售出为由欺骗于某甲并关闭手机逃匿。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章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两辆商品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购车协议、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证人于某甲、于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力军

检察官助理:张 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