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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室,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网咖。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9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单元**室,盗得被害人陈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的苹果7手机,后被被害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章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路**网咖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赃物已销赃,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微信账单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价格认定结论书;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照片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提审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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