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公诉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4月28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4月29日被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九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 年8月23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与原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与原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原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监视居住;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监视居住,2018年1月12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6月28日被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被瓯海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7日将该案转至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2月1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2日至3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章某某在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汽车站附近一民房内,将2包毒品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潘某某(均已判刑)。经称量、鉴定,上述2包毒品合计重1.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4月28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平阳县鳌江镇被抓获归案。
2.2017年7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平阳县鳌江镇**巷**号家中将1包毒品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瞿某某(另案处理)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章某某家中查获3包毒品。经称量、鉴定,上述交易的毒品重1.7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家中被查获的3包毒品重28.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7年8月3日13时许,公安人员对被告人章某某位于平阳县鳌江镇**巷**号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5包毒品。经称量、鉴定,其中4包毒品重19.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1包毒品重1.8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称、手机等;
2.书证: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某、潘某某、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秉忠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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