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新昌县**镇**村**原**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路**弄**号**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晓兰,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大道**号**栋**号。被告人姚晓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敏,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垸**号。被告人廖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俊娃,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被告人王俊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治萍,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4********,汉族,半文盲,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镇**路**号。被告人潘治萍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5月1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春辉,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至县**镇**村**组。被告人曾春辉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子建,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临颍县**乡**村**号。被告人王子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迁兵,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被告人卢迁兵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垸**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垸**号。被告人乐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阳新县**农场**大队。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别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别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房**组。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栋**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寨**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5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冠县**镇**村**号。被告人温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姚晓兰、廖敏、王俊娃、潘治萍、曾春辉、王子建、卢迁兵、何某某、乐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孙某某、郭某某、别某某、刘某某、肖某某、韩某某、温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19日、20日、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前,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姚晓兰、廖敏、王俊娃、潘治萍、曾春辉、王子建、卢迁兵、何某某、乐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孙某某、郭某某、别某某、刘某某、肖某某、韩某某、温某某等人先后来到南京市雨花台区岱善保障房片区,以参加“1040阳光工程”或者“连锁经营业”为名,在无实际商品情况下,通过发展下线方式,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根据人员购买份额多少,实行以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为级差的五级三晋制,不同层级按照不同比例从下线投资的份额中分别获得提成。为统一协调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将所属的传销人员划分为一区和二区两个部分,分别由体系老总负责管理,再分别设立若干个经理室(也称“家庭”),由老总(直总)管理,并在经理室内设大总管(负责经理室日常管理),及以下职位(也称“窗口”),自律总管和自律配合(负责或者协助开展经理室成员纪律管理等事项)、能力总管和能力配合(负责或者协助开展经理室成员学习等事项)、经晨总管(负责经理室经晨会议等事项)、申购总管(负责经理室成员购买份额等事项)。
截止案发时,一区中有杨某某、庞某某、罗某某、冷某某、陈某乙、张某乙、汤某某等7个平行互动经理室;二区中有岳某某、何某某、姚晓兰、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成某甲、曹某甲(上述8人均另案处理)等8个平行互动经理室。由一区和二区构成的该传销组织中,传销人员不少于3层120人。一区和二区中的老总、大总管和其他窗口等不同层级间均有互动交流,包括集中任命相关人员职务、不同经理室间的资金流动、组建共同的微信群组,轮流召开窗口会议,交叉进行经理室间的自律检查,统一办理和使用集团电话号码,不定期统计和分享租房资源等。
被告人章某某担任老总的职务;被告人孙某某、姚晓兰担任家庭大总管的职务;被告人廖敏先后担任家庭大总管、自律总管等职务;被告人王俊娃担任自律总管的职务;被告人潘治萍担任能力总管的职务;被告人曾春辉担任能力总管的职务;被告人王子健担任自律总管的职务;被告人卢迁兵担任能力总管的职务;被告人何某某先后担任申购总管、能力总管等职务;被告人乐某某担任经晨总管的职务;被告人张某甲先后担任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等职务;被告人陈某甲担任自律总管的职务;被告人孙某某担任能力总管的职务;被告人郭某某担任自律总管的职务;被告人别某某先后担任能力总管、能力配合总管等职务;被告人刘某某先后担任能力总管、能力配合总管等职务;被告人肖某某担任自律配合总管等职务;被告人韩某某担任能力总管的职务;被告人温某某担任自律配合总管的职务。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姚晓兰、廖敏、王俊娃、潘治萍、曾春辉、王子建、卢迁兵、何某某、乐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孙某某、郭某某、别某某、刘某某、肖某某、韩某某、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姚晓兰、廖敏、王子建、卢迁兵、何某某、乐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孙某某、郭某某、别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温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章某某等人的银行卡等物证;
2.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姚晓兰等20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信息截图、笔记本、信纸等书证;
3.证人成某乙、曹某乙、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姚晓兰等20人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姚晓兰、廖敏、王俊娃、潘治萍、曾春辉、王子建、卢迁兵、何某某、乐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孙某某、郭某某、别某某、刘某某、肖某某、韩某某、温某某等人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姚晓兰、廖敏、王俊娃、潘治萍、曾春辉、王子建、卢迁兵、何某某、乐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孙某某、郭某某、别某某、刘某某、肖某某、韩某某、温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姚晓兰、廖敏、王俊娃、潘治萍、曾春辉、王子建、卢迁兵、何某某、乐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孙某某、郭某某、别某某、刘某某、肖某某、韩某某、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姚晓兰、廖敏、王子建、卢迁兵、何某某、乐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孙某某、郭某某、别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 燕
检察官助理 魏 冕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姚春兰、廖敏、张某甲、郭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俊娃、肖某某、温某某、韩某某、曾春辉、卢迁兵、别某某、乐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王子健、陈某甲、孙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治萍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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