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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10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6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章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室万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从一层卧室的床头柜内窃走现金人民币1千元,从保险柜内窃走现金人民币2千元、卡地亚牌女士腕表一块、100g足金金条一根、10g足金项链两条以及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钻戒等饰品。经价格评估,被盗腕表、100g足金金条和两条10g足金项链共计价值人民币86250元。

被告人章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家属院**单元**室被通州分局次渠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钻戒照片;2.书证:购物发票等;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崔某某等四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鉴定书等;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搜查录像等;9.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泽

检察官助理:张一鸣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待法院处理物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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