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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窦某甲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77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窦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平度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执行期限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窦某甲在平度市**镇**村自己家中,购置了麻将机、麻将、扑克等赌博用具开设赌场,组织窦某乙、窦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等20余人先后多次在其家中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通过查询窦某甲与参赌人员支付赌资的微信记录可见,涉案赌资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窦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媛媛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窦某甲现被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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