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窦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8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住赞皇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7月12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7日被赞皇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米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住临城县**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8月6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7日被赞皇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米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住临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2019年9月17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赞皇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临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赞皇县公安局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住河北省临城县郝庄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住赞皇县**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7日被赞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9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住临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7月12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被赞皇县公安局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甲、米某乙、米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窦某乙、庞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窦某甲伙同被告人米某乙、米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窦某乙、庞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赞皇县**镇**村**侧一处山坡上,利用铲车、钩机非法采挖片麻岩矿石,并加工成机制砂出售,经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非法采挖的片麻岩矿石价值共计人民币1599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勘验笔录、勘验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
2被告人米某甲微信账单截图;
3赞皇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赞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情况说明、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4石家庄安平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土方测量报告;
5被告人窦某甲、米某乙、米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窦某乙、庞某某的供述;
6犯罪嫌疑人窦某丙的供述;
7被告人窦某甲、米某甲、米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窦某乙、庞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现实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甲、米某乙、米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窦某乙、庞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片麻岩矿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甲、米某甲、米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系该起非法采矿投资人属主犯,被告人窦某乙、庞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永锋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窦某甲、米某甲、米某乙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县取保候审,住邢台市临城县**镇**村,被告人窦某乙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镇**村。
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
3.公安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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