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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窦某甲、汪某某、窦某乙、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窦某甲,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街**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从河南省豫东监狱解回再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河南省沈丘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5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河南省沈丘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5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阜阳市颖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7月2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甲、汪某某、窦某乙、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在河南省沈丘县**乡**行政村**村西头一处房屋内,被告人窦某甲、汪某某、窦某乙、王某某等人利用捕鱼机、老虎机、扑克机等赌博机器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经周口市公安局鉴定,赌场内的两台捕鱼机(16人座)、一台扑克机(8人座)、两台老虎机,共26人座游戏机均属于赌博机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甲、汪某某、窦某乙、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甲的行为系漏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超

2019年8月2日

附:

1.​ 被告人汪某某、窦某乙、王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处所;

2.​ 被告人窦某甲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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