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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窦某甲、汤某某盗窃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窦某甲绰号窦某乙,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住贵州省赤水市**办事处**宾馆**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窦某甲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汤某某、窦某甲二人相互邀约到赤水市实施盗窃,二人遂驾驶车牌号为川EG****白色雪佛兰轿车到达赤水市旺隆镇。2020年4月17日3时许,二人来到赤水市旺隆镇**路**副食店后门,被告人汤某某用扫把将后门打开,被告人汤某某、窦某甲进入**副食店实施盗窃,共计盗得硬遵香烟、软遵香烟、黄鹤楼(细支)香烟等各类香烟72条及饮料。被告人汤某某、窦某甲实施盗窃后,将盗得的香烟存放在四川省合江县**镇**街**号汤某某租的门市内。事后,被告人汤某某、窦某甲将盗得的部分香烟出售给李某甲、赵某某、先某某、冯某某、周某甲、黄某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20年5月11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被盗财物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5017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汤某某、窦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硬遵牌香烟、长征牌香烟等物证(照片移送);2.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赵某某、汪某某、李某甲、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甲、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勇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窦某甲、汤某某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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