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2016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去到东莞市**镇**公寓**房,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辛某某的一台OPPO手机(价值约500元)及被害人谭某某的一个黑色小挂包(内有现金约880元)盗走。2019年7月10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中堂镇一村最爱网咖内将窦某某抓获归案。后窦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
二、2019年8月5日5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去到东莞市**镇**路**号**公寓前台处时,看见该处堆放着很多快递件,于是趁无人之机,窦将被害人张某昌放在该处的一个快递件(内有价值约10.9元的白色短袖衣服一件)盗走。2019年8月10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中堂镇傲翔网吧内将窦某某抓获归案。后窦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20日)。
三、2019年8月5日9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去到东莞市**镇**路**号***店门前时,看见被害人吴某华的一台苹果6P手机(价值约4000元)放在门口右边的角落处充电,于是趁无人之机,将吴的手机盗走。
2019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拘留所将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吴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盗手机等物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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