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某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住寿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次年6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某某甲因怀疑被害人李某甲与其丈夫崔爱民存在不正当关系,某某甲与其儿子崔某乙、妹妹某某乙至李某甲位于寿阳县朝阳镇高家坡家中理论,某某甲与李某甲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造成李某甲受伤。经鉴定,李某甲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乙、某某乙、某某丙的证言;3.鉴定意见: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6.书证:到案经过、伤情照片、诊断建议书、病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某甲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芳
检察官助理:范乐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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