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窦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窦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窦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葛京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窦某某在沭阳县**乡**村**洗浴中心容留他人卖淫。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窦某某在该洗浴中心容留徐某某、翟某某向他人卖淫共计16次。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窦某某在***洗浴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窦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