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山东省**市**县**办事处**村**路**号。因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邓州市居民陈某被电信诈骗3万元后报警,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被骗资金最终流入法人为安某某的博兴珀菲特厨房用具经营经营部对公账户,随对该账户进行侦查,后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窦某某以1000元、1500元、25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从安某某、李某某 、张某英、张某花、张某、魏某某六人(均另案处理)处购买六人注册办理的六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公章等资料,并将以上资料全部出售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营业执照、开户信息、账户流水、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安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鹏
检察官助理:马海洋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窦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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