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住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悬挂V0318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青州市邵庄镇文登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行蔡某某驾驶的鲁******轻型普通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窦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检验,被告人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68.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驾驶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窦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建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