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601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窦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陕A****H的小型轿车,沿柳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柳亭路与柳雪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窦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7.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卷、驾驶照、违法记录查询、机动车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报告。
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建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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