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窦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88********,汉族,小学肄业,新乡市凤泉区**大酒店**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时32分许,被告人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村西的一条东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撞到许某某临时停放在事故地点的豫EK****/豫E****挂重型半挂汽车,致使两车受损、被告人窦某某受伤。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窦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7mg/100ml,达醉酒标准。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窦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窦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半身照、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书、酒信560检测凭证、归案情况说明、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理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红艳
检察官助理:赵志华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凤泉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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