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窦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黑LJH***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依兰县通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龙宾馆门前时,将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李某某(女,60岁) 、陶某某撞倒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生前因钝性外力致使躯体发生抛甩导致颈椎过度屈曲或伸展引起颈椎、精髓损伤死亡;陶某某轻伤,经鉴定:头部、右小腿损伤属轻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某、李某某无事故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窦某某于2019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兰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英凯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窦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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