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248号
1.被告人窦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五日,2015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陈某甲、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窦某某伙同陈某甲、罗某甲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桂花北路“国维中央广场”工地,盗得四川一建堆放在工地路边的179条建筑铁顶托,后三人将铁顶托拉回窦某某租赁的珠海市南屏公交车总站附近仓库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铁顶托价值人民币2968元。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窦某某、陈某甲、罗某甲经预谋后,由陈某甲、罗某甲驾驶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携带铁钳和T型套筒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拱北、南屏、湾仔等地,先后20次盗窃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蓄电池,并将盗窃的蓄电池存放在窦某某租赁的仓库中,再由窦某某联系白某某出售,获利18896元人民币。
1、2019年3月22日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郭某某停放在中信银行附近的一辆货车上的一个“星宇”牌蓄电池。价格鉴定为人民币479元。
2、2019年3月24日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任某某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造贝消防中队门口的二辆大客车上的4个“骆驼”牌蓄电池,价格为人民币3120元。
3、2019年3月25日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被害单位珠海市城运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屏东六路98号安能物流门口的一辆货车上的2个“骆驼”牌蓄电池,价格鉴定为人民币470元。
4、2019年3月30日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庄某某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交荣泰路“聚和汽车服务公司”门前的一辆牵引车上的2个“天能”牌蓄电池,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110元。
5、2019年3月31日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乙盗窃了蔡洪某某停放在翠云花园二期路边的一辆汽车上的2个“骆驼”牌蓄电池,价格鉴定为人民币570元。
6、2019年4月5日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乙盗窃了肖某某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街道办岱山路段“精汉汽配”门前的一辆货车上的1个“天鹅”牌蓄电池,价格鉴定为人民币342元。
7、2019年4月7日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袁某某停放在前山翠南南路“泰然花园”外面商铺的二个货车上的4个“天鹅”牌蓄电池,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264元。
8、2019年4月18日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江某某停放在前山翠南南路“锦城花园”对面建设银行门口的一辆小货车上的1个“Aneryuan”蓄电池,价格鉴定为人民币40元。
9、2019年4月21日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刘某某停放在香洲区前河北路“铂瑞湾酒店”对出马路边的一辆吊车上的2个“统一”牌蓄电池,价格鉴定为人民币2124元。
10、2019年4月23日的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周某某停放在香洲区前山街道办岱山路“精汉汽配”门前的一辆货车上的1个“骆驼” 牌蓄电池,价格鉴定为人民币254元。
11、2019年4月24日的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被害单位珠海市香洲惠信达轮胎商行停放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威狮轮胎”门前的一辆货车上的2个“骆驼”牌蓄电池,价格鉴定为人民币572元。
12、2019年4月27日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被害单位珠海市永一峰运输有限公司(陈某乙)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造贝白云路翠云花园后面八闽商会对面“工人村”路边的一辆货车上的2个“骆驼”牌蓄电池,价格鉴定为人民币952元。
13、2019年5月14日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刘某某停放在“电白家乡鸡”楼下“新建兴”商铺门口的一辆货车上的1个“ZINLI”牌蓄电池,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82元。
14、2019年5月14日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胡某某保停放在香洲区拱北海荣新村十一中学靠近公园小路立德街路边的一辆面包车上的1个“美孚阿诺德”牌蓄电池,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38元。
15、2019年5月14日的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田某某停放在拱北夏湾前山河路段华达花园“安信家政”门前的一辆面包车上的1个“Aneryuan”牌蓄电池,价格鉴定为人民币208元。
16、2019年5月16日的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李某某停放在珠海市保税区东门门口的一辆车上的2个蓄电池,该蓄电池因相关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17、2019年5月18日的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乙盗窃了何某某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丽璟阁商务酒店” 停车场内一辆大客车上的2个“骆驼” 牌蓄电池,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476元。
18、2019年5月19日的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覃某某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造贝路造贝小学对出马路边的一辆货车上的1个“骆驼”牌蓄电池和一套“格力”空调。价格鉴定分别为人民币181元和2079元。
19、2019年5月22日的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陈某丙停放在香洲区粤海中路路段“路宝汽车服务中心”门前的一辆小货车上的1个“Deikol”牌蓄电池和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皮卡小车上的1个“Deikol” 牌蓄电池,价格鉴定分别为人民币207元和人民币404元。
20、2019年5月24日的凌晨,陈某甲伙同罗某甲盗窃了杨某某停放在造贝小学南门靠工业区路边的一辆面包车上的1个“骆驼” 牌蓄电池,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陈某甲、罗某甲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滢琳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窦某某、陈某甲、罗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案发现场光碟7张、电子数据光碟5张随案移送。
4.扣押在明珠派出所的物品一并提请法院判决。(详见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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