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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窦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20〕9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6********,汉族,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本案于2019年2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淳化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5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起,王某某与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由罗龙负责制作名为“富昌国际”的虚假网络恒指期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富昌国际”平台);由王某某负责招商,诱骗客户将钱款投入该“富昌国际”平台。

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窦某某从“上家”(另案处理)处获得“富昌国际”平台的代理权,后组织被告人李某某为经理,纠集业务员,租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中心,通过假扮股票老师、投资客,虚构股票、期货投资盈利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利用平台“富昌国际”平台,诱使被害人林小东在该平台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林小东钱财共计人民币14.91万元。

被告人窦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一起退赔了被害人林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林小东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返佣对账表、结算数据、客户盈亏数据、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莫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窦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李某某与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窦某某、李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窦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光彩

                            2020年6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窦某某、李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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