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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窦某某、姜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3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镇**村,住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3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乡**村,住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窦某某和郭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姜某某和曹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四人于2019年11月20日左右从吉林省松原市来到胶州,后窦某某租住在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401户。四人共谋被告人窦某某通过聊天软件QQ为郭某某、曹某某介绍嫖客,窦某某、姜某某负责望风,使卖淫嫖娼得以实现。以此获取经济利益。

现查明:

1、2019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容留、介绍嫖客王某甲和郭某某在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发生性关系,郭某某收取王某甲嫖资300元(微信支付)。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在楼下望风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

2、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容留、介绍嫖客宋某某和曹某某在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发生性关系,曹某某收取宋某某嫖资300元(微信支付)。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在楼下望风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

3、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容留、介绍嫖客潘某某和郭某某在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发生性关系,郭某某收取潘某某嫖资300元(微信支付)。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在楼下望风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

4、2019年11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窦某某容留、介绍嫖客白某某和郭某某在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发生性关系,郭某某收取白某某嫖资300元(微信支付)。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在楼下望风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

5、2019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窦某某容留、介绍嫖客王某乙和郭某某在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发生性关系,郭某某收取王某乙嫖资300元(微信支付)。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在楼下望风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

6、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容留、介绍嫖客张某某和曹某某在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发生性关系(卖淫嫖娼行为),曹某某收取张某某嫖资300元(微信支付)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在楼下望风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

7、2019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容留、介绍嫖客刘某甲和曹某某在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发生性关系(卖淫嫖娼行为),曹某某收取刘某甲嫖资300元(微信支付)。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在楼下望风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

8、2019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容留、介绍嫖客许某某和郭某某在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发生性关系,郭某某收取许某某嫖资300元(微信支付)。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在楼下望风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

9、2019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容留、介绍嫖客王某丙和郭某某在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发生性关系,郭某某收取王某丙嫖资300元(微信支付)。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在楼下望风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

10、2019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容留、介绍嫖客李某某和曹某某在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发生性关系,曹某某收取李某某嫖资共400元(微信支付)。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在楼下望风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

11、2019年1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容留、介绍嫖客牛某某和曹某某在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发生性关系(卖淫嫖娼行为),曹某某收取牛某某嫖资300元(微信支付)。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在楼下望风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

12、2019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容留、介绍嫖客刘某乙和卖淫女曹某某在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发生性关系(卖淫嫖娼行为),曹某某收取刘某乙嫖资300元(微信支付)。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在楼下望风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

13、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容留、介绍嫖客王某丁和郭某某在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发生性关系,郭某某收取王某丁嫖资300元(现金支付)。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在楼下望风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

14、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容留、介绍嫖客王某戊和曹某某在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发生性关系,曹某某收取王某戊嫖资300元(现金支付)。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在楼下望风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爱芹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窦某某、姜某某现被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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