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82********,藏族,文盲,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3月16日被德格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3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德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德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土某某,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61********,藏族,文盲,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3月16日被德格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3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德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德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穷某某、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上午十时许,被告人土某某在通过竹庆镇防疫卡点前往协庆村时,因未携带临时通行证,防疫卡点工作人员未允许其通过并劝阻返回。当天上午十一时许,被告人土某某与被告人穷某某再次来到竹庆镇防疫卡,因无临时通行证,防疫卡点工作人员竹庆镇派出所辅警苟某某劝阻两人强行通过卡点。被告人穷某某、土某某不听劝导,为强行通过防疫卡点,使用拳头、石头等殴打防疫卡点工作人员竹庆镇派出所辅警苟某某。防疫卡点工作人员竹庆镇卫生院院长胜某某、竹庆镇村医尼某某、竹庆镇村干部益某某也上前劝阻被告人穷某某、土某某强行过卡点。在劝阻过程中,竹庆镇卫生院院长胜某某的头部和手部被被告人扔的石头击中,村医尼某某为阻止被告人穷某某向卡点工作人员扔石头,上前抢被告人穷某某手里的石头时被被告人穷某某抱住摔在公路下面,竹庆镇村干部益某某也被被告人扔的石头击中。被告人穷某某、土某某驾车向浪多乡方向逃走。经法医伤情鉴定,苟某某、益某某、胜某某均为轻微伤。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穷某某、土某某到德格县公安局投案,但到案后,两名被告人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穷某某、土某某在无临时通行证的情况下,为强行通过防疫卡点,使用拳头、石头等殴防疫打卡点工作人员,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妨害卡点工作人员正常履行防控疫情的职责,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呷绒拉姆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穷某某、土某某现羁押于德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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