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乡**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7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穗某某驾驶豫EC****号小型轿车沿滑县郑吴101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滑县枣村乡西营村路口处时,与向北左转弯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豫A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穗某某、杨某某、豫A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张某某、付某某、付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孔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民警勘察事故中发现,被告人穗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带至滑县人民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河南一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5.9mg/100ml。本案民事部分未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2.被告人穗某某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证明、前科判决书、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诊断证明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杨某某、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被害人张某某、付某某、付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孔某某的陈述;6.河南一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穗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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