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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敲诈勒索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诉刑诉〔2019〕620号

被告人穆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年4月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盗窃、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祖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4日、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8月14日、10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穆某某通过微信威胁其朋友被害人祖某某,称王某某的朋友闫某某负有命案,闫某某要找祖某某的“麻烦”,以其可以为祖某某“解决事情”为借口,向祖某某索要钱款,祖某某为避免“麻烦”,被迫于2018年11月26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地铁家园附近通过微信向穆某某转款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穆某某以王某某自杀后在抢救为借口,称王某某如果死亡就让祖某某“全家陪葬”,以此为要挟向祖某某索要人民币6万元,祖某某摄于穆某某威胁,分别于2018年12月8日在吉林省某地以及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15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翡翠城家中通过微信向穆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

3.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穆某某以“花钱免灾”相威胁,向祖某某索要钱款。祖某某摄于穆某某威胁,于次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地铁家园穆某某家中交给穆某某人民币1万元。

综上,被告人穆某某共敲诈勒索人民币7.2万元,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穆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某某、闫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祖某某陈述;

4.被告人穆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清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附: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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